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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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090號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巷00○0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梁○○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父及母)親自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或經駐外單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授權書(若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梁○○在國外)。
三、聲請人乙○○為未成年人,聲請狀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生父及母)之簽章。
四、聲請人乙○○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筱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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