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宏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宏謀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外有正當經營之公司行號,並有固定之居所,實無逃亡之理由,被告羈押期間造成被告經營之公司面臨前所未有之困境,需要被告本人處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 張進寶 供述在卷,並有告訴人 楊莞慈 等證人證述詳實,並有工程合約書、告訴人提出之匯款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書、本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目前戶籍在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之所犯法條、犯罪情節及本案審理之進度,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3樓之1,應足以擔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3樓之1。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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