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林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安祐 、 何佩貞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執行費用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理由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為6萬60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528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