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啟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陳報有無債權讓與之通知?如有,應補正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②補正債務人高啟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