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許育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