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謝東霖
謝宜靜 謝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行倫鴻倫 工程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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