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賴柏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八日所為一○九年度投小字第一一九號
民事小額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前以民國109年4月8日109年度投小字第119號裁定,
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茲因移轉管轄之裁定未
能合法送達被告,復被告亦於109年6月24日將戶籍址遷移至
南投縣○里鄉○○○路○○號,是原移轉管轄裁定,依職權撤
銷之,另由本院續行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