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湯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乾新 被告 徐仁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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