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7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永杉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7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9
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六個月內按月新臺幣參佰陸拾捌元計收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
款債權明細報表、約定事項表及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
條款、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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