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東交簡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東交簡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壬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 黃壬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壬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