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法定代理人 茅曙
訴訟代理人 朱妤庭
黃子峻 律師
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99,699.18元本息。嗣於114年1月23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美金339034.9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1,713元(按民國114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04元計算),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14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3,964元,尚應補繳6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