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後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