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7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
5號裁定意旨參照),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各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各有期徒刑1年6月,共5罪犯罪日期107年8月10日105年10月26日至105年12月5日105年10月27日至105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5071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00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0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83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55號(已執畢)編號2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7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4月,共24罪各有期徒刑1年2月,共6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3日至105年12月9日105年10月13日至105年12月9日105年1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00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000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0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108年9月5日備註編號2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78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6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10日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6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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