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人致死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而受刑人於民國92年3月24日入監服刑,至97年6月29日期滿,並已在95年3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現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執行中,故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視為已減其宣告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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