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 林政強
陳信彰 蕭鈞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臺中市○里區○○街○○○○○○號建物之價額。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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