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二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分別自民國98年5月15日、民國97年12月15日、民國97年11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1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5960││5月15日起│││││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25%│││162346││2月15日起│││││2元│││││├──┼───┼─────┼──────┼──────┼───────┤│3│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267%│││150794││1月22日起│││││3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960││6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346││1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794││2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