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495號聲請人 鄭錦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峰正 即 蘇雲源 之繼承人、 蘇健誠 即蘇雲源之繼承人、 蘇峰毅 即蘇雲源之繼承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蘇雲源所簽發票號TH039792至TH039800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蘇峰正即蘇雲源之繼承人、蘇健誠即蘇雲源之繼承人、蘇峰毅即蘇雲源之繼承人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