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郭家豪 債務人 黃唯舜黃國杰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聖軒 即黃國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國杰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