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8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耀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張秋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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