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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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3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陳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334號抗告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瑩瑋 等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7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26日送達;另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8月30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至抗告人於105年9月10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訴訟救助理由雷同,故於本件裁判結果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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