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郭龍榮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雅敏 附民原告 郭姿伶
郭孟璋 附民被告 陳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0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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