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

原告 楊天祐楊海兒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949號執行事件,被告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是本件之訴訟利益,應以上開執行事件被告對原告執行之債權金額核定之,該債權額經本院以公務電話查詢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有本院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以此價額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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