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小行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美香被告 吳兆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63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基智簡字第5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前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兆烜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小行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2條之罰金。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開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附於本院104年度基簡智字第5號卷可稽,此有其所提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63號被告小行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代表人黃美香住臺南市○○區○○里○○○00號被告吳兆烜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居基隆市○○區○○街○○○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兆烜係小行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係吳兆烜之母不知情之黃美香,址設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下稱小行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附件所示之6首詞曲,係由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且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負責人 陳樂融 ,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或MUST)取得國內會員「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新索公司)、「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華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貝公司)、「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百代公司)、「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及「KOREAMUSICCOPYRIG
HTASSOCIATION,下稱KOMCA」、「BROADCASTMUSIC,INC.,下稱BMI」、「AMERICANSOCIETYOFCOMPOSERS,AUTHORS
ANDPUBLISHERS,下稱ASCAP」、「THEPERFORMINGRIGHTSOCIETYLIMITED,下稱PRS」專屬授權,取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專屬授權,未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上開音樂著作。詎竟基於擅自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4日晚間8時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台北南港展覽館舉辦「SHINee2013年台北嘉年華會」演唱會,公開演出附表所示之6首音樂著作,以此方式侵害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於102年8月15日上網蒐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兆烜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 張凱傑顏宏銘陳映姿 之指訴。
(三)刑事告訴狀1份。
(四)小行星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
(五)告訴人於網路上蒐證之光碟1片暨翻拍畫面1份。
(六)年代售票系統網路列印資料1份。
(七)告訴人所提供與國內團體新索公司、豐華公司、愛貝公司、百代公司、環球公司等5家公司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與「KOMCA」、「BMI」、「ASCAP」、「PRS」簽立之音樂著作管理契約書各1份。
(八)「KOMCA」之作詞作曲者會員證明8紙。
(九)台北市政府97年12月4日函1紙。
二、核被告吳兆烜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小行星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檢察官黃佳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富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歌曲名稱│作詞者│所屬協│作曲者│所屬協│版權公司│所屬協││號│││會││會││會│├─┼─────┼─────────┼───┼────────────┼───┼────┼───┤│1│WHYSO│KENZIE│KOMCA│CHOIANDREW│ASCAP│新索公司│MUST│││SERIOUS│││KIMJUNGBAE│KOMCA│豐華公司│MUST││││││KENZIE│KOMCA│││├─┼─────┼─────────┼───┼────────────┼───┼────┼───┤│2│STRANGER│KIMJUNGBAE│KOMCA│KENZIE│KOMCA│愛貝公司│MUST│├─┼─────┼─────────┼───┼────────────┼───┼────┼───┤│3│SHERLOCK│CHOYUNKYOUNG│KOMCA│TROELSENTHOMASSKOV││百代公司│MUST││││( 趙允璟 )││ERIKSENTHOMASBRATFOSS││愛貝公司│MUST││││││MORRISROCKY│PRS││││││││SANDILANDSRUFIO│PRS│││├─┼─────┼─────────┼───┼────────────┼───┼────┼───┤│4│DREAMGIRL│DK│KOMCA│DK│KOMCA│愛貝公司│MUST││││COOKDAVIDSAMUEL│BMI│WEINERJORDANR│BMI││││││JEONGANDI│KOMCA│LARAEDWARDROSS│BMI││││││HYUKSHIN│BMI│JEONGANDI│KOMCA││││││││HYUKSHIN│BMI│││├─┼─────┼─────────┼───┼────────────┼───┼────┼───┤│5│STANDBY│OHBONGJUN│KOMCA│OHBONGJUN│KOMCA│百代公司│MUST│││ME│EUNJONGTAE│KOMCA│││││├─┼─────┼─────────┼───┼────────────┼───┼────┼───┤│6│HELLO│CATESJESSCLAYTON│ASCAP│CATESJESSCLAYTON│ASCAP│豐華公司│MUST││││JENSENLARSHALVOR│PRS│JENSENLARSHALVOR│PRS│環球公司│MUST││││MCEWANTIM││MCEWANTIM│││││││KIMEANA│KOMCA│││││└─┴─────┴─────────┴───┴────────────┴───┴────┴───┘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