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1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瓶吸食器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叁只及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均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包裝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4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該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933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7月17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4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段○巷○弄○○號住處,以吸食器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同年4月1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瓶吸食器1只及玻璃球吸食器3只及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淨重如附表所示),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4月23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
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126號鑑定書,查獲照片14張、塑膠瓶吸食器1只、玻璃球吸食器3只、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曾因施用毒品而經強制戒治及判刑確定(現執行中,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未思悔改,起意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2包,並考量施用毒品犯行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塑膠瓶吸食器1只、玻璃球吸食器3只及如附表所示之透明晶體12包經送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099040012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又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被告所有供裝填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防止潮濕、逸漏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檢體編號│外觀│驗餘淨重(公克)│鑑定書判定結果│├──┼─────┼────┼───────┼─────────┤│1│B0000000│透明結晶│0.1496│檢出甲基安非他命│├──┼─────┼────┼───────┼─────────┤│2│B0000000│同上│0.4183│同上│├──┼─────┼────┼───────┼─────────┤│3│B0000000│同上│0.3870│同上│├──┼─────┼────┼───────┼─────────┤│4│B0000000│同上│0.1326│同上│├──┼─────┼────┼───────┼─────────┤│5│B0000000│同上│0.1421│同上│├──┼─────┼────┼───────┼─────────┤│6│B0000000│同上│0.1441│同上│├──┼─────┼────┼───────┼─────────┤│7│B0000000│同上│0.1754│同上│├──┼─────┼────┼───────┼─────────┤│8│B0000000│同上│0.2151│同上│├──┼─────┼────┼───────┼─────────┤│9│B0000000│同上│0.1743│同上│├──┼─────┼────┼───────┼─────────┤│10│B0000000│同上│0.5038│同上│├──┼─────┼────┼───────┼─────────┤│11│B0000000│同上│0.4563│同上│├──┼─────┼────┼───────┼─────────┤│12│B0000000│同上│0.1928│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