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原告美商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GILEADSCIENCES,INC.)

代表人MaryJ.Edwards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 律師

劉君怡 專利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 吳韶淳 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維心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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