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6號
(GILEADSCIENCES,INC.)
代表人MaryJ.Edwards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 律師
劉君怡 專利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 吳韶淳 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李維心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