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號上訴人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鎮○○里○○路○○○巷○○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住○○鎮○○里○○路○○○號八樓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中市○○路○段○○○號11樓之1被上訴人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鄉○里村○○路○○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2日下年二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吳惠郁法官饒鴻鵬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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