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羅玉麗 被告 李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