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0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因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利用網路拍賣先匯款後取貨之特點,刊登不實之拍賣訊息,使乙○○在網路上競標得標後匯款新臺幣1,320元至甲○○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而受有損害,且其借用他人在網路上申設之帳號行上開詐騙手法,增加查緝人員追查詐欺人之真實身分,自不宜寬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