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鄭春花
呂一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代理人 薛祐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麗芳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可得利益為核定(原告2人之應繼分比例合計2/3),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萬987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筱羚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標的價額(元以下均│原告應繼│訴訟標的價額││││││值(元/㎡)│四捨五入)│分比例││├──┼─────────┼─────┼─────┼─────┼─────────┼────┼──────┤│1│新北市○○區○○段│777.24│113/10000│53300│46萬8124元│2/3│31萬2083元│││696地號│││││││├──┼─────────┼─────┼─────┼─────┼─────────┼────┼──────┤│2│新北市○○區○○段│1275.51│122/10000│53300│82萬9413元│2/3│55萬2942元│││760地號│││││││├──┼─────────┼─────┼─────┼─────┼─────────┼────┼──────┤│3│新北市○○區○○段│39.92│32/10000│96300│1萬2302元│2/3│8201元│││73地號│││││││├──┼─────────┼─────┼─────┼─────┼─────────┼────┼──────┤│4│新北市○○區○○段│13.65│32/10000│96300│4206元│2/3│2804元│││75地號│││││││├──┼─────────┼─────┼─────┼─────┼─────────┼────┼──────┤│5│金門縣○○鎮○○段│384.66│1/2│1700│32萬6961元│2/3│21萬7974元│││255地號│││││││├──┼─────────┼─────┼─────┼─────┼─────────┼────┼──────┤│6│金門縣○○鎮○○段│1117│1/2│5400│301萬5900元│2/3│201萬600元│││1008地號│││││││├──┼─────────┼─────┼─────┼─────┼─────────┼────┼──────┤│7│金門縣○○鎮○○段│147│1/2│5400│39萬6900元│2/3│26萬4600元│││1044地號│││││││├──┼─────────┼─────┼─────┼─────┼─────────┼────┼──────┤│8│金門縣○○鎮○○段│687.88│1/2│2230│76萬6986元│2/3│51萬1324元│││58地號│││││││├──┼─────────┼─────┼─────┼─────┼─────────┼────┼──────┤│9│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1000.06│1/4│2471│61萬7787元│2/3│41萬1858元│││劃段1311地號│││││││├──┼─────────┼─────┼─────┼─────┼─────────┼────┼──────┤│10│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1253.18│1/2│5400│338萬3586元│2/3│225萬5724元│││劃段1354地號│││││││├──┼─────────┼─────┼─────┼─────┼─────────┼────┼──────┤│11│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920│1/2│2400│110萬4000元│2/3│73萬6000元│││劃段1497地號│││││││├──┼─────────┼─────┼─────┼─────┼─────────┼────┼──────┤│12│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460.16│1/2│2400│55萬2192元│2/3│36萬8128元│││劃段1521地號│││││││├──┼─────────┼─────┼─────┼─────┼─────────┼────┼──────┤│13│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973.03│1/2│2400│116萬7636元│2/3│77萬8424元│││劃段1522地號│││││││├──┼─────────┼─────┼─────┼─────┼─────────┼────┼──────┤│14│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960.75│1/2│2400│115萬2900元│2/3│76萬8600元│││劃段1616地號│││││││├──┼─────────┼─────┼─────┼─────┼─────────┼────┼──────┤│15│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1000.16│1/4│2400│60萬96元│2/3│40萬64元│││劃段1632地號│││││││├──┼─────────┼─────┼─────┼─────┼─────────┼────┼──────┤│16│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1060.29│1/3│2400│84萬8232元│2/3│56萬5488元│││劃段1638地號│││││││├──┼─────────┼─────┼─────┼─────┼─────────┼────┼──────┤│17│金門縣金湖鎮太湖測│600.01│1/2│2600│78萬13元│2/3│52萬9元│││劃段1785地號│││││││├──┼─────────┼─────┼─────┼─────┼─────────┼────┼──────┤│18│新北市○○區○○段││全部││21萬6500元│2/3│14萬4333元│││698建號(門牌號碼││││(暫依國稅局核定之│││││新北市○○區○○街││││價額)│││││41巷42之1號2樓)│││││││├──┼─────────┼─────┼─────┼─────┼─────────┼────┼──────┤│19│新北市○○區○○段││全部││13萬5900元│2/3│9萬600元│││564建號(門牌號碼││││(暫依國稅局核定之│││││新北市○○區○○街││││價額)│││││57號3樓之12)│││││││├──┼─────────┼─────┼─────┼─────┼─────────┼────┼──────┤│20│中華郵政土城工業區││││129萬177元及其孳息│2/3│86萬118元及│││郵局存款││││││其孳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77萬9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