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漢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漢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洪漢文於本院審理期間,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確診因敗血性休克、呼吸衰竭、金黃色葡萄球菌菌血症、疑似頸椎後咽部膿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入院治療,於110年4月23日出院,轉入杏和醫院護理之家住院,目前意識木僵、呈植物人狀態、臥床中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該110年5月25日高醫附法字第1100103245號函、杏和醫院110年5月20日杏和字第11000085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在卷可參。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芷萱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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