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健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1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