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744號債權人 陳協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凱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查債權人提出之匯款單,其匯款人並非債權人)。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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