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請人即債 洪羽彤 (原名: 洪鈺婷 . 洪靜音 )(原ID:T00000000

務人3)

代理人 呂喬慧 律師

相對人即債屏東縣○○區○○

○○

法定代理人 尹秀蘭

相對人即債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2名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開條文意旨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惟迄未實行抵押權。雖依債權人清冊所載登載預估不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然其動產抵押權迄至本裁定時(即114年2月3日)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依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須俟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準此,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俟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消債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40,000

69.53﹪

3,047

屏東縣枋寮區漁會

149,000

30.47﹪

1,336

合計

489,000

100﹪

4,383

總清償金額:315,576元,清償成數64.53%。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俟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理由欄三、)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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