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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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林秀娟 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秀娟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聲請人林秀娟自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更生事件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嗣於112年1月5日公告編造之債權表(下稱系爭債權表,見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卷【下稱司執消債更卷】第88-93頁反面),聲請人亦於112年1月12日提出以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4,200元,清償總額為30萬2,400元之更生方案(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13頁及反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更生事件卷及前述司執消債更卷等案卷查明屬實。
惟依系爭債權表所載,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高達1,289萬6,592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89頁反面、第92頁反面),已逾1,200萬元,核屬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並依消債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