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
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95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3年7月29日送達被告陳宗元,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於103年8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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