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巧伶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歷史交易紀
錄表、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