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邱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集鑫交通有限公司黃俊嘉葉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集鑫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黃俊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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