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閻冀民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