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長 南進亮

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何菀倫 律師

相對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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