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法定代理人長 南進亮
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何菀倫 律師
相對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營業所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