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李雪華
訴訟代理人 周孝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叔平 牙醫診所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周孝慈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