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李雪華
訴訟代理人  周孝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叔平 牙醫診所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周孝慈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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