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哲弘 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