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30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債務人 許雅玲 債務人 林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許雅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憲忠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305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4年7月23日起至│1.5%│││││104年8月22日│││││├───────────┼────────┼──────────────┤│001│203,632元│104年8月23日起逾期六個│3.2516%│104年8月2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月以內者││者,利率按年息3.2516%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3.5472%│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日止││利率按年息3.5472%計付│├──┼────────────┼───────────┼────────┼──────────────┤│││104年10月23日起至│1.5%│││││104年11月22日│││││├───────────┼────────┼──────────────┤│002│20,143元│104年11月23日起逾期六│3.2516%│104年11月23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個月以內者││內者,利率按年息3.2516%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3.5472%│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日止││利率按年息3.5472%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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