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李依珊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 律師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李永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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