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0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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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0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0924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 許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通知限期命送達債權人7日內更正債務人許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迄逾期未補正,查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尹之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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