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緯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3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昱緯犯毀損債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李昱緯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 陳建良 對其有
如起訴書所載之債權,並已取得執行名義,卻將其原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讓與他人,致告訴人之債權無從獲得滿足,使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固值非難,並考量被告讓與該等不動產之價值,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迄今未能全部履行其與告訴人所約定之賠償金額。再審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之素行(未構成累犯),及其與本院審理時所自承之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婷、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小平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5號被告李昱緯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之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昱緯於民國107年8月18日,因與陳建良發生車禍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應賠償陳建良新臺幣(下同)117萬9,485元,嗣李昱緯上訴,復於109年7月23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李昱緯明知陳建良已取得上開強制執行名義,其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財產,出售予附表所示之 李英棣 ,以此方式毀損陳建良之債權,致陳建良強制執行無著。
二、案經陳建良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昱緯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陳建良、李英棣、 李林靜寬 之證詞。全部犯罪事實。31.被告109年7月3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被告109年12月9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2.被告與告訴人109年8月31日簽立之民事損害賠償協議書1份。3.附表所示地段土地異動索引1份。4.附表所示土地買賣契約書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5份、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1份、(一般土地)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汐止分處)16份、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狀16份。5.被告109年度、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6.上開判決送達證書、民事撤回上訴狀、士林地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各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日
檢察官王啟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星綱參考法條:刑法第35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處分時間財產別處分財產公告現值買受人1109年10月8日田賦新北市○○區○○段0000號81萬6,697元李英棣2109年9月18日田賦新北市○○區○○段0000號5,599元3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4,916元4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8,720元5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85萬3,084元6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6萬339元7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17萬172元8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4,410元9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64萬7,872元10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2萬2,894元11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8萬8,432元12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9萬4,322元13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6萬4,367元14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號3,495元15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號4萬9,410元16109年9月18日土地新北市○○區○○段000號2萬7,541元合計292萬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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