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陳玉琇 代理人 陳青來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陳玉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附卷足憑。又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已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並就相關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於106年3月31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建議債務人提出與其所有不動產、動產等值價金分配與各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就資產處分方法無意見: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請求調查債務人之保單質借及有無其他保單,並對不拍賣不動產部分表示無意見。
然本院於105年12月23日已依職權發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所有保險資料,應無再重複調查之必要。另查債務人所有之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為560分之3、5600分之55、560分之3、5600分之55,換算其面積分別僅為0.25平方公尺、17.51平方公尺、5.12平方公尺、20.79平方公尺,且上開土地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7407號進行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而終結,其特別拍賣程序之最低拍賣底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60,000元、6,
000元、71,000元,且1750、1756地號均為道路使用,1751、1760地號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如分標進行拍賣,1750、1756地號之拍賣最低價格約7,000元,且共有人眾多,拍賣之價金可能尚不足清償依法應通知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郵費償各債權人之郵費;又如四筆土地合併拍賣,則買受人因需承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可能有僅能購買對其無利用實益之土地之風險,而降底其購買意願,是上開土地顯無拍賣之實益,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據上開規定,以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並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處分方式│├──┼──────────┼────────┼────────┤│一│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止:11,109元│年3月24日將解約│││0000000000││金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二│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止:25,540元│年3月24日將解約│││0000000000││金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三│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止:30,998元│年3月24日將解約│││0000000000││金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四│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止:27,992元│年3月24日將解約│││0000000000││金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五│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4日│⑴第三人已於106│││國泰人壽保單號碼:│止:9,076元│年3月24日將解約│││0000000000││金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六│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年│││ 新光 人壽終身壽險│止:14,282元│3月17日將解約金│││保單號碼:││解款到院。│││0000000000││⑵進行分配。│├──┼──────────┼────────┼────────┤│七│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年│││新光人壽終身壽險│止:116,703元│3月17日將解約金│││保單號碼:AGP0000000││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八│保單解約金:│至106年3月15日│⑴三人已於106年│││新光人壽終身壽險│止:33,051元│3月17日將解約金│││保單號碼:ARP0000000││解款到院。│││││⑵進行分配。│├──┼──────────┼────────┼────────┤│編號│清算財產:不動產│價值│處分方式│├──┼──────────┼────────┼────────┤│一│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⑴債務人持份比例│││雲林縣○○鄉○○段17│5,800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51地號,權利範圍5600│值為101,558元:│益,此部分不予進│││分之55,面積1783平方│另本院103年度司│行拍賣、變賣。│││公尺,乙種建築用地│執字第7407號減價│⑵返還與債務人。│││(換算持有面積為17.│特別拍賣程序之底││││51平方公尺)│價為60,000元。││├──┼──────────┼────────┼────────┤│二│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⑴債務人持份比例│││雲林縣○○鄉○○段17│5,800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60地號,權利範圍5600│值為120,582元:│益,此部分不予進│││分之55,面積2117平方│另本院103年度司│行拍賣、變賣。│││公尺,乙種建築用地│執字第7407號減價│⑵返還與債務人。│││(換算持有面積為20.│特別拍賣程序之底││││79平方公尺)│價為71,000元。││├──┼──────────┼────────┼────────┤│三│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⑴債務人持份比例│││雲林縣○○鄉○○段17│1,400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56地號,權利範圍560│值為7,168元:另│益,此部分不予進│││分之3,面積957平│本院103年度司執│行拍賣、變賣。│││方公尺,交通用地│字第7407號減價特│⑵返還與債務人。│││(換算持有面積為5.12│別拍賣程序之底價││││平方公尺)│為6,000元。││├──┼──────────┼────────┼────────┤│四│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⑴債務人持份比例│││雲林縣○○鄉○○段17│1,400元計算,價│甚小,無拍賣之實│││50地號,權利範圍560│值為350元:另本│益,此部分不予進│││分之3,面積47平方公│院103年度司執字│行拍賣、變賣。│││尺,交通用地│第7407號減價特別│⑵返還與債務人。│││(換算持有面積為0.25│拍賣程序之底價為││││平方公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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