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