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告 陸寶驎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利家毛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1日以「改良之齒間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275
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已違反前揭專利法之規定,於103年4月28日以(103)智專三(一)02016字第103205723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年9月3日經訴字第0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利家毛刷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利家毛刷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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