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葉懿慧 債務人 鄭家 豪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叁仟零叁元,及其中玖拾玖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