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91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王俊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俊誠於108年3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4,528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4月2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4,52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5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28元

王俊誠

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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